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燃油附加费调整如下:
一、短程航线:
1、销售地为香港的客票,每人每航段应缴燃油附加费HKD219 。例如:客票行程为香港-虹桥-香港或香港-海口-香港,应缴燃油附加费HKD438。
2、销售地为日本的客票,行程为日本-香港或日本-香港-日本或香港-日本,则每人每航段应缴燃油附加费JPY 6,000;但销售地为日本的客票,行程为日本-香港-以远点,每人每套票应缴燃油附加费共计JPY6,000 USD28.20。例如:冲绳-香港-冲绳,应缴燃油附加费JPY12,000。例如:冲绳-香港-海口,应缴燃油附加费共JPY 8,240=JPY6,000 JPY2,240 (USD28.20 converted at BSR)
3、销售地为英国的客票,每人每航段应缴燃油附加费GBP18.10。例如:新加坡-香港-新加坡,应缴燃油附加费GBP36.20。
4、销售地“不在香港、日本和英国的客票”,而是销售地“包括中国大陆”的客票,每人每航段应缴燃油附加费USD28.20。例如:河内-香港-河内,应缴燃油附加费USD56.40。
二、远程航线(伦敦航线):
1、销售地为香港的客票,每人每航段应缴燃油附加费HKD973。例如:香港-伦敦-香港,或伦敦-香港-伦敦,应缴燃油附加费共HKD1946。
2、销售地为英国的客票,每人每航段应缴燃油附加费GBP80.20。例如:伦敦-香港-伦敦,或香港-伦敦-香港,应缴燃油附加费GBP160.40。
3、销售地不在香港和英国的客票,销售地为中国大陆的客票,每人每航段应缴燃油附加费USD125.40。例如:香港-伦敦-香港,应缴燃油附加费USD250.80。
三、注意事项:
1、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标准以销售地点为准。
2、本政策适用于2012年8月1日及以后开具/重开的机票和PTA,适用于所有旅客,不论舱位和票价类型,包括且不限于成人/儿童/婴儿/ ID职工免票/ AD代理免票/CG票/BP票/EG票。燃油附加费无折扣。
3、燃油附加费的代码是”YR”,应在机票税费栏显示。
4、燃油附加费无佣金。
5、根据香港航空(快运)发布的退票规定,如果相关航段的机票没有使用,则该航段已缴纳的燃油附加费可退还。
所有条款之规定,以香港航空(快运)之解释为准。